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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凭证复核之真实性复核

编辑:衢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04-24

所谓真实,就是说原始凭证上反映的应当是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,不得掩盖、歪曲和颠倒真实情况。

,经济业务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。

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,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,填制原始凭证的责任人,取得原始凭证的责任人都要据实填写,不得冒他人、他单位之名,也不得填写假名。

第二,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。

不得把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时间改变为以前或以后的时间;不得把在甲地发生的经济业务改变成在乙地发生,也不得把填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日期改变为以前或以后的日期。

第三,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。

是购货业务,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、规格、型号等;是住宿业务,就要标明住宿的日期;是乘坐交通工具业务,就得标明交通工具种类和起止地点;是就餐业务,必须标明就餐,不得把购物写成就餐,把就餐写成住宿;是劳动报酬支付,就应该附有考勤记录和工资标准等。

第四,经济业务的“量”必须是真实的。

购买货物业务,要标明货物的重量、长度、体积、数量;其他经济业务也要标明计价所使用的量,如住宿1天、参观展览3次、住院治疗10天等。

较后,也是较关键的一点就是单价、金额必须是真实的。不得在原始凭证填写时抬高或压低单价,多开或少开金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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